哈尔滨局集团公司沈阳区域化采购中心哈尔滨局-2025年度运营专用物资-机务系统-连杆上瓦等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J-2025-022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哈尔滨局集团公司沈阳区域化采购中心哈尔滨局-2025年度运营专用物资-机务系统-连杆上瓦等物资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表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3.1资质条件
1.市场主体身份。
(1)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制造商和代理商等,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此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报价)。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进口产品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相当于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报价)。
对于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制造商向国内总经销或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如进口产品是通过国外代理商销售的,则还需提供制造商向该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整车制造企业及其授权代理商无需提供进口产品代理授权书。
(3)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价)。
2.行政许可及认证。
(1)行政许可:
整车制造企业需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或《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2)强制性认证:无 。
(3)非强制资质认证:
包件1: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进口产品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包件2:国产产品需提供监造部门为生产厂开具的《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或监造部门出具的允许(受理)监造证明材料(主机厂或其代理商需提供《工序产品、过程监造记录》或《外购重要原材料及零部件监造(核实)记录》或《机车车辆零部件生产企业监造申报表》等)。
进口产品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进口产品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
3.质量保证能力。
(1)质量检测报告:无 。
(2)特殊生产设备:无 。
(3)其他质量要求:无 。
(二)业绩要求。
1.供货业绩:无 。
2.运行业绩:无 。
(三)投标人(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谈判)公正性;
2.与本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
5.为本招标(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2022年6 月以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供应商)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15.在近三年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需提供近三年(2022年 6月以来)投标人(供应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16.其他情形:
(1)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或投标(报价)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投标人(供应商)需提供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信用评价结果处罚期内、黑名单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2)投标(报价)物资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3)在近一年(2024年6月以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4)近三年(2022年 6月以来)经营活动中有其它违法记录;
(5)如( 2024年6月以来)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供应商)败诉的物资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6)投标物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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