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 法定代表人 | 孙利国 |
成立日期 | 1996-11-06 | 注册资本 | 607055.182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607055.1822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103070298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银行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 15.94 | ||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 11.95 |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02 |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8.02 | ||
中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4.99 | ||
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2.75 |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46 | ||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1.93 | ||
天津宁福投资有限公司 | 1.88 | ||
香港渤海租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6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75875.10 | 380955.90 | 356306.9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6108285.10 | 70046371.90 | 6061913.20 | |
审计机构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
2023年01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7984.32 | 70811.70 | 56514.0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5128351.41 | 69020032.65 | 6108318.76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于2016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且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东区津塘路2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杜占海 | 成立日期 | 1987-10-16 | |
注册资本 | 47622.056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2103100768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19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19000% | |
持有股份数(股) | 1157815.000000 | 拟转让股份数(股) | 1157815.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6485K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11-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加快处置持有天津银行股份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7815万股股份(0.019%股权) |
转让底价 | 695.3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7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5)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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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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