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安徽段建管甲供物资隧道防水材料采购项目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引发轩然大波,其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长江沿岸铁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处理异议的方式表示不满,认为该公司对多份异议未作回应,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该项目于5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竞争。6月27日,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河北科信特种橡塑有限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之一,然而,这一结果却引发了同行的强烈质疑。6月29日,湖北一家投标公司率先向招标人发函提出异议,质疑河北科信在企业诚信、违规转包分包以及生产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来源: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号令),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直至7月16日,该公司再次函告招标人要求尽快书面回复时,已远超规定的3日作答期限,招标人仍未给出回应。
8月8日,招标人向监管部门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回复质疑时称,湖北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因发包且拖欠货款有关诉讼和判决资料显示法院已裁定撤诉,且河北科信在其他建设项目中标后的发包行为不属于本公司管内项目,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中标后发包事实,因此认为取消其中标资格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
不过,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指出,招标文件中关于信誉部分的表述应做扩大性解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
文章推荐: